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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应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谢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51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再审)

案情简介:

2010年某日,未成年人叶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一审原告沿县道沙坪至灵山方向行驶,黄某驾驶小客车对向行驶,至烟墩凤凰岭路段处时,叶某某驾车驶往左转弯,与黄某驾驶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于2011年起诉叶某某、叶某某的监护人、黄某、保险公司赔偿共8万多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限额的10000元,二、叶某某的监护人赔偿余下的70%,三、另30%由黄某承担,四、黄某与叶某某的监护人对第二、第三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各方没有上诉,生效后,黄某支付了第三项的赔偿款就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万万没想到,2013年一审法院执行局突然冻结了黄某的银行账户并划走了一笔款,经了解才知道是上述判决的第四项:连带赔偿责任。黄某随后咨询并委托谢钻律师对此案提起再审申请。

主要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的第四项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代理工作要点: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连带责任似乎没有错误,但是另一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又有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判决赔偿责任按事故中叶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来计算,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四项。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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