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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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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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认定在诉讼中是唯一确定事故责任分配的依据吗?

发布者:谢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02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2年某日,未成年人庞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沿县道公车至龙门港方向行驶,被告邓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至县道公车龙门公路14KM+450M处会和时,庞某某驾车驶往右侧路面,导致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庞某某、陈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陈某不负责任。陈某父母于2013年起诉庞某某的监护人、公交车车主、司机、保险公司赔偿共34多万元,其中庞某某的监护人需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庞某某的监护人委托谢钻律师代理了本案。

主要争议焦点:

事故中庞某某是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代理工作要点:

律师通过调取了交警处理该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细心查阅后发现了一些被忽略了的事实,认为本案交警的事故认定有误,逐向法庭提出:事故中庞某某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邓某某也应承担责任,理由有:一、司机邓某某手指有缺陷,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的要求。二、司机邓某某驾驶的车辆灯光有故障,不符合雨天行车的安全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判决赔偿责任按事故中庞某某负主要责任,邓某某负次要责任来计算,委托人庞某某的监护人只需赔偿原告5万多元,并且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庞某某的监护人另案起诉公交车车主、司机、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共7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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