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玉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定金合同纠纷|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发布者:李梦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1046人看过

买受人在看房时,经常会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向开发商交付小额定金,没过几天就后悔了,想要开发商退还定金,而开发商则认为买受人存在违约行为拒绝退还定金,那开发商到底应不应该返还定金呢?我们根据一个案例来简单聊一聊。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于2019年2月27日到被告上饶公司开发的友邦一号院房屋并有意购买其2单元32层23201号房产,并交纳3万元定金。被告上饶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证明收到原告购房定金3 万元。嗣后,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就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选择项发生冲突,致使合同不能签订。后原告方寻求工商、房管部门帮助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格式合同和优势地位收取原告郑鸿运定金3万元,在合同选择项上先行选择剥夺原告选择权,属于违约行为,故应该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违约责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仅是合同磋商的过程,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故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对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为了收取原告的定金,约定原告先支付定金然后才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支付定金后,其发现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后,欲进行协商,而被告拒绝就合同条款与原告进行协商,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被告应当收取的定金返还给原告。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一般均会在销售现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告示,并在认购书中有类似于“买受人已经阅读并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存在任何异议,并同意按照该合同版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确保买受人不会因对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而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买受人在签认购协议、支付定金时,一定要提前阅读相关文书,了解与房屋有关的信息,不可因销售人员的推销,就一时头脑发热交定金,后期如果想要后悔,损失的可就是定金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