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因此,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便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且该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按照法律规定,仍需要通知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仅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便认定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就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