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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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不超标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环境污染 |5167人看过

何先生:前年我投资十多万元开办了一个养殖场,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去年8月份刘某在距离养殖场不到100米处开办了一家板材加工厂,该厂的机器一开就发出刺耳的声音,我的鸡听到后都惊恐万状,产蛋率逐日下降,给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我要求刘某搬迁并赔偿我的损失,他却提出板材加工厂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其排放的噪音也不超标,因此不同意搬迁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李平律师:噪音是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民法通则》124条,环境污染侵权应为特殊侵权,其构成条件有三个: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结果;3、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中,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加工厂有噪音污染,养殖场产量有下降的损害事实,如能证实产量下降是由于噪音所导致。我认为加工厂的噪音对养殖场已经构成侵权。

李平律师:至于噪音是否达标是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处罚的标准往往比民事责任的标准严格。既使噪音达标,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噪音达标构成侵权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制造噪音的行为人不用再承担行政责任。不再接受处罚。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城市普通道路上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40公理。如果每小时行驶速度在30公里的机动车虽然没有违反法规,但其发生交通事故仍需要向受害人赔偿。本案的关健在于是否噪音与产蛋量下降的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我国《环境法》明确规定,引起污染危害的,不管他的排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环境行政机关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选择去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您可以向加工厂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加工厂的经营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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