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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就华南虎照事件再诉周正龙”事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112人看过

    腾讯网“2007年12月3日下午,状告华南虎照涉假的法学硕士郝劲松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前,郝劲松状告华南虎照涉假案被忻州市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郝劲松表示,如果忻州市中院还是不予立案,他将向山西省高院提出申诉。郝劲松今日给记者发来了他的上诉状。郝劲松在上诉状中要求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并指定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正龙侵权纠纷一案。郝劲松说,国家林业局今日上午对外公布华南虎照片调查结果,不管结果如何,他都要将上诉进行到底。”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对这一新闻的发表以下观点:

    一、郝劲松的诉讼资格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统称为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原告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中原告的资格,原告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虽然郝劲松与本案的关系华南虎事件弄得纷纷扬扬。但其不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若郝劲松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后果,必然会有千千万万个效仿者效仿,那么将会有数以亿计的同样诉讼在全国审理。不仅仅是周正龙疲于应付,客观上也会造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因此,郝劲松不具备原告的资格,其提起的起诉必然会被驳回。

    二、周正龙是适格被告吗

    本案中,周正龙也不是被告,在整个华南虎事件中,组织、宣传的是陕西省林业厅及相关媒体。周正龙只是陕西省林业厅整个“华南虎事件”中的一员。承担“华南虎事件”的责任,不应当由周正龙来负责。如果说“华南虎事件”对郝劲松造成了伤害,郝劲松起诉的对象也应是陕西省林业厅。

    因此,在本案中,周正龙不具备被告的资格,郝劲松的起诉必然被驳回。

    三、关于定襄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以上规定;若此案需要管辖,也只能有周正龙的住所地陕西省相应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而不应由山西省的定襄县人民法院来管辖,即使郝劲松在山西省居住在定襄县或在定襄县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此,在本案中,定襄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郝劲松的起诉必然被驳回。

    四、郝劲松能否向省高院直接申请再审

    郝劲松表示,如果忻州市中院还是不予立案,他将向山西省高院提出申诉。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不会不立案,只是可能在立案后做出维持或改变一审裁定的两种可能性。故腾讯网报道的“不立案”可能是指忻州市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向终审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直接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中忻州市中院不会不立案,若立案后会维持定襄县人民法院裁定。在忻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定襄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后,郝劲松不能直接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直接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其请求必然不会被受理。

    五、律师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在诉讼中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专业人员。律师做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并不是为了诉讼而去诉讼的。"诉讼狂人"、"告状专家"决不是什么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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