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林律师

  • 执业资质:150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X与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雷林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5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1756号
原告:李XX,男,199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重庆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元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被告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重庆XX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配合甲方办理贷款、解押、过户等的相关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本院。
被告曾XX辩称:1、我方不构成违约,合同不能履行,因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用于还款解押。2、我方有权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同意变更付款支付方式。3、原告依据事实不符,我方已提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系原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举示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业主收据、收据、原告签订合同时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的短信记录截图4页和被告举示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被告与中介人员颜XX(微信号为天马行空)、蔡X微信记录,因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举示的被告与案外人刘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中将微信聊天记录刻录下来),虽然原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该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光盘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30日,以曾XX为卖方,李XX为买方,重庆XX公司为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曾XX将房屋出卖给李XX。该合同第2条约定:该物业转让成交价为XXX元(该成交价含卖方已付或应付大修基金及固定装修价格),买方须按照以下方式付款:在签署本合同时买方交定金20000元给卖方,在买方支付最后一笔房款时,该定金自动冲抵房款。第二部分房款为XXX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Ⅰ、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上述的第二部分房款中的按揭贷款部分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手续完毕后,由银行将买方已获批准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卖方。办理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估费、公证费、抵押登记及代办按揭服务费等)由买方自理。买方须在接到居间方签订按揭相关法律文件通知后柒工作日内到按揭银行签订相关文件,卖方须积极配合买方提交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并按银行规定签署所需法律文件。买方贷款金额、利率、贷款年限以银行审批为准。Ⅱ、买方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支付首付款给卖方,买方支付的首付款等于上述第二部分房款与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之差额。如买方已付首付款少于此差额,则买方须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给予补足。Ⅲ、在银行同意贷款后/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到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税、费支付方向税费收取方支付。该合同第10条约定: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则卖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或选择要求买方赔付不得低于本合同物业价款20%的违约金。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则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选择要求卖方赔付不得低于本合同物业价款20%的违约金。该合同第13条手写补充约定:①买方提供资金肆拾万元整给卖方,用于此房的还款、取证、解押,资金的使用没有任何费用。②上证人由买方李XX指定。③买卖双方约定,过户时间最迟不能晚于2019年9月30日。该合同尾部曾XX在卖方处签字,彭X作为卖方代理人签字,李XX在买方处签字,重庆XX公司在居间方加盖印章。
庭审中,被告曾XX认可其收到原告李XX支付的2万元定金。曾XX陈述,合同约定买方提供资金40万元给我方用于房屋的还款、解押、取证,但在合同履行中,我方未收到李XX的40万元款项,反而,李XX及中介公司要求我方向第三方小额贷款公司以我方的名义进行借款,用借款来进行解押。李XX此种行为系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资金提供义务,我方有权要求李XX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即李XX应当提供资金40万元用于解押。但在约定的过户登记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李XX仍未向我方交付40万元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李XX陈述,截至2019年9月30日前我方没有向曾XX支付解押资金40万元。买方提供解押资金需要融资,但因该房屋登记在曾XX名下,我方在筹集资金时垫资方需要曾XX配合完善相关手续,我方也明确告知曾XX按照合同约定,资金的使用曾XX不承担任何费用,但曾XX认为我方的操作不合理,拒绝配合我方完善相关手续,故系被告曾XX拒不配合我方办理贷款、解押等相关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李XX举示的短信截图有以下内容:2019年8月16日,李XX委托代理人向曾XX发短信称,由于曾XX的不配合现在导致合同无法进行,如在合同期内不卖该房给李XX,请曾XX退还该房屋的定金2万元。曾XX回复:李XX委托人你好,不是我们不配合,此合同与现实正规操作出现差异。第一:你们让我向垫资公司借钱出来,以我的名义来借,而且你们做高评高贷,等银行放款然后归还贷款公司,以及支付给我剩余尾款。本来高评高贷就是违法行为,如果银行未能放款,那么我也给李XX过完户,你们向空手套白狼,这样的风险我不能承担,而且我也不能纵使你们去诈骗银行。第二;我到重庆签约3次合同,从未见过李XX本人,我们按照约定时间最后这次8月13号来拿首付款用于解压,你们中的人假冒李XX本人,最后了解得知,他不是李XX本人,并且就说是他们收购的,一切都属于欺诈行为,诱骗我们向垫资公司签署合同。如若提前告知我你们要做高评高贷,你们要我去向垫资公司借款。那么我本人不会签署这个虚假的三方合同,诱骗我签署合同,究竟是谁让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我方一直在全力配合,来了重庆之后连李XX本人都未曾见过。2020年4月10日,李XX向曾XX发短信,称曾XX拒不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办理房屋解押、按揭、过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通知曾XX《房地产买卖合同》。曾XX以上短信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曾XX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4月10日的解除通知确实收到过,但认为系李XX违约解除合同。
被告曾XX举示的其与中介方人员蔡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蔡X要求曾XX到重庆解决案涉房屋存在的纠纷,被告曾XX回复认为中介方一直在欺骗被告,被告到中介处来了四次都没有见到买方,被告多次到场,本来是让被告拿钱,结果却让被告签贷款合同。原告李XX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被告曾XX举示的其与中介方人员颜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10日,颜XX询问曾XX银行还款时间定了没有,曾XX回复:这个月15号8点30让我到那儿。首付款多久到位。对方回复:还要签借款合同。曾XX问:借款合同与谁签呐?对方语音回复。2019年8月10日17:38分,颜XX:客户是找垫资的,所以要到那里去,履行个手续。曾XX回复:明白了,这个客户想空手套白狼嘛,但是借款手续我是不会签的哟,因为是客户向对方借的钱,他给我首付款,我给他出收据。2019年8月13日15:32分,曾XX:你们今天本来叫我去收钱,结果让我签合同,给你们借款,负责人这个态度,我怕上来挨打。你们他有脑子没有,明明我房产证在银行有抵押,他叫我今天过户,他懂不懂房产证有抵押,怎么过户?今天我是来收首付款的,让我来借钱。原告李XX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居间方重庆XX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即李XX提供资金40万元给卖方用于案涉房屋的还款、解押、取证,房屋过户时间不能晚于2019年9月30日,故李XX在2019年9月30日前负有向曾XX提供资金40万元以便案涉房屋解押的义务。庭审中,李XX认可其在2019年9月30日未向曾XX提供40万元解押款。李XX称其提供解押资金需要融资,其在筹集资金时垫资方需要曾XX配合完善相关手续,但曾XX拒不配合。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李XX提供给曾XX40万元解押资金并未附任何条件,李XX作为买方,按约支付房款是其自身义务,本身也无需曾XX配合。从李XX举示的短信截图内容及被告曾XX举示的其与中介方人员颜XX、蔡X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中李XX要求曾XX与垫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来还款解押,此实际为李XX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由李XX向曾XX提供40万元解押资金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曾XX有权拒绝。故在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日期即2019年9月30日前,系因李XX未按合同约定提供40万元解押资金导致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李XX构成根本违约,曾XX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XX承担违约责任。李XX称曾XX拒不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办理房屋解押、按揭、过户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未举示有效的证据证明,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系因原告李XX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40万元解押资金所致,根据双方合同第10条“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则卖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的约定,原告李XX作为违约方,其无权要求被告曾XX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元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源
书 记 员 龙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