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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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雷林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原告在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治疗终结后依法委托本代理人为其代理律师。在本人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和进行司法鉴定,依法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案件情况,原告的伤残等级并不高,且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但事发到评残的期间较长。本代理人站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下,以误工时间长,造成的误工损失为代理的重点。寻找其工友以及复查记录、交通票据等证明其受伤后存在持续误工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由此主张了715天的误工费。并为原告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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