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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案外人异议之诉(二)

发布者:雷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3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委托人于2017年与产权人采取以房抵债方式抵偿债务,因抵偿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约定于产权办理之后,由产权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产权办理下来后,因产权人债务问题涉案房屋被查封。故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提出后,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被裁定驳回后,对裁定不服,依法起诉至法院,经对证据组织收集,以及法院调查核实,确认委托人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并全部支持了委托人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建议:在采取类似以房抵债的过程中,要注意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以及保留好相关证据,其次签订抵偿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后,需要对房屋办理交接,并直接或者间接(出租)入住。特别提示,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情况下,慎重办理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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