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案件,原告曾借款本金3000元给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无果。基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惜花费支付超过借款本金的律师代理费主张权利。经过诉讼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债权。而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也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争取最大的权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并得到支持。
笔者点评:在此案中,可以看出原告并非出于想要追回借款,而是出于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原告原被告在签到借款合同时,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双方约定还款时间或者明确给予被告人还款期限后任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