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吕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权建伟 | 点击:3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吕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权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权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26日生一女吕XX。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为此,原被告从2013年4月起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XX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女儿年龄较小,仍需要双方抚养教育。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当庭提举如下证据:
结婚证。证明双方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被告曾经主动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质证表示,对原告证据1认可;对原告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亦不认可。认为短息记录的内容是吵架时说的气话,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
咸阳市中心医院病案一份、检验报告单11张、出院记录一份、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疾病,今后可能无法再生育,所以孩子应该由被告来抚养。
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给其汇款10000元的事实,此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2万元夫妻共同存款。
原告质证表示,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没有鉴定报告,不能证明被告今后无法生育,且被告看病的钱都是原告支出的;对被告证据2认可;对被告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认为当时确实是有2万元,但后来用于生活支出,现在没有了。
合议庭认定证据如下:原告证据1来源客观,且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该份短信记录不能证明现在的夫妻感情状况。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对被告证据2予以采信;对被告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现在仍有2万元存款。
综上,合议庭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26日生一女吕XX。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减少猜疑,正确处理和对待家庭矛盾。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举足够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权建伟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824 积分:211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权建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权建伟律师电话(1592946856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2946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