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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通意见》81条的正确理解。

发布者:黄勍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174人看过

对于《意见》的81条,我敢说很多人并没有领会到它的正解。首先我们看一道真题,来着2008延考地区卷三第52题。

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的要件之一是代理人有复任权,故A项说法正确。

《民通意见》第8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可知,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本人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有过错的才负连带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选择AB无疑,但是我认为本题解析中对D的分析根本是错误了,D项不应该适用81条应当适用《民通》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即:“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项混淆了转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对D项这种情况负责的只能是被代理人,而81条后面所说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是指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问题,也就是说连带的两个主体是委托代理人和转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是找委托代理人追偿,在转托代理人有过错时,才找转托代理人。故,直接跳过内部追偿问题而把转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连带在一起去承担外部责任是大错特错的!!!这里给所有对81条没有正确理解的朋友提个醒!民法博大精深,民法是应用法学的法理。一定要正确理解民法法条,这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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