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与张某,李某共谋实施“丢包骗钱”的“生意”,即物色对象,一人在其面前捡到预先放置的钱包,邀约对方分钱,然后另一个假扮失主出现,要求检查各人行装,在检查过程中换走对方钱包,然后逃离分赃。三人预定由张某、李某实施丢包骗钱的行为,刘某驾车接应。三人来到某市场寻找目标,发现在该市场卖牛的乔某卖牛有钱,即由李某在乔某面前假装掉钱包,张某捡起来后约乔某到僻静处分钱,然后李某尾随而至,向二人索要钱包,并以检查为由要求二人拿钱包出来验看,因乔某拒绝,张某即将乔某打倒在地,按住乔某由张某将乔某身上的9000元搜走,二人逃离后打电话给刘某让其来接,刘某即驾车前来接应,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刘某听张某讲了作案经过,后三人平分赃款。问:刘某构成何罪?
控方:刘某构成抢劫罪
辩方:刘某构成盗窃罪
本人分析方向(控方)
设问(自由辩论):
一、共同行为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问题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李某共谋实施“丢包骗钱”的“生意”请问辩方“丢包骗钱”“生意”这样的字眼能体现出三人只是想盗窃他人财物吗?
请问是否能在刘某三人的共谋中理解到三人完全的排除了用抢劫的方式获得财物吗?
3、 请问辩方盗窃的手段有几种?是否都归结于一种模式即秘密窃取,当然“秘密”仅只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如果被害人知道了就不可能定盗窃罪,就有可能转化为抢劫或者抢夺等。请问辩方是否同意我方这个观点?
4、 刘某接到电话前去接应他俩,在听他们讲述作案经过的后,二话不说还是与他俩平均分账。他的这种行为难道就说明不了刘某根本没有觉得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背离了他的预谋初衷吗?
二、盗窃行为
1、在辩方的眼中,刘某是构成盗窃罪的,请问是盗窃的哪个阶段呢?还是说盗窃既遂了呢?
(如果他们说是盗窃的预备阶段),那辩方觉得盗窃的着手应当发生与何时?结合本案的的实际场合,刘某等三人着手实施盗窃罪是何时呢?
(如果他们回答了刘某等三人着手是何时)辩方既然承认了刘某等三人是一个整体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那请问有用暴力当场获取财物的盗窃行为吗?
三、关于受害人
1、乔某是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呢?
2、张某捡起来后约乔某到僻静处分钱乔某也去了,在此之前所实施的物色对象、掉包等行为难道不是刘某等三人共谋的行为吗?
四、抢劫行为
刘某等三人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获得财物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受害人?请问这不是抢劫是什么?
总结发言:
我方观点是刘某构成抢劫罪。事实是案件的基础!从材料我们可以看到“刘某与张某,李某共谋实施“丢包骗钱”的“生意”,即物色对象,一人在其面前捡到预先放置的钱包,邀约对方分钱,然后另一个假扮失主出现,要求检查各人行装,在检查过程中换走对方钱包,然后逃离分赃。”也就是说在把钱包放置地上时,他们的实施犯罪的行为已经开始。正所谓舌头是肉长的,事实是铁打的!这必须是我们应当确定的一个前提事实。
下面由我将进一步从三个方面向大家阐述我方观点。首先,从刑法着手上看,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的着手。而抢劫的着手是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而且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那么从本案着手来看,根本判断不出是盗窃的着手还是抢劫的着手。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三人在一开始预谋的时候就根本不能确定其将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那么,可以得出三人预谋时并非肯定将实施盗窃行为也并非否定在过程中可能发生抢劫行为,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人预谋的行为是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得到他人的钱财。这也是刘某的主观意图。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和李某实施了以其他方式当场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按照事先的约定逃离后打电话叫刘某前来接应,事实上刘某也前去接应他俩,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刘某听张某讲了作案经过,听到后没有做任何的表示,这就完全可以说明刘某并没有绝对他们的行为背离了之前所预谋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最后还是按照当初预谋的那样逃离后三人平分赃款。
综上所述,以上的三点再结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上,刘某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且有预谋的实施了取得的行为,而客观上张某和李某因乔某的拒绝,即将乔某打倒在地,按住乔某由张某将乔某身上的9000元搜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刘某应当与张某、李某构成抢劫的共犯。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当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来看待此案对刘某的定性。即本案的刘某应当构成抢劫罪。
结束!
欢迎有兴趣的朋友对盗窃罪做一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