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初,绵阳市居住顺河街赵女士咨询遗嘱问题。她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某男,某男是赵女士母亲张太太丈夫与前妻所生,张太太丈夫早已过世,过世时留有住房一套,公证遗嘱给张太太。张太太与丈夫结婚后,某男就独立生活。
现张太太病重,张太太希望立遗嘱把房产给赵女士。赵女士就找本律师希望见证遗嘱。
我接受咨询后,从当前遗嘱的法律规制和目前房产交易税费政策出发,分析了见证的要求和风险,计算比较交易和赠与的成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不建议通过遗产方式,避免今后的交易税,确实要立遗嘱,建议找公证处公证遗嘱;
第二、若直接把房产赠与给赵女士,面临今后交易的增值税问题;
第三、由于该房产是小户型,且有较长年限、当前契税是历史低点,建议以买卖形式解决。
最后,赵女士经多方咨询,以买卖的形式以低成本顺利解决过户。
佘向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