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女士称购票后便前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某俱乐部蹦床主题公园(以下简称蹦床馆)参加活动。于当天晚上19时左右,经场馆工作人员验票后刘X行进入场馆活动,并未签订《安全须知书》,工作人员亦未进行安全提醒和引导。刘进入场馆后自行寻找蹦床区域,简单热身后,刘X在蹦床上开始活动。到19时20分左右,刘在蹦床上正常起跳落下时不慎将膝盖扭伤,场馆无相应医护人员到场进行急救处理。蹦床馆的工作人员刘X与刘XX人员拨打“999”后,陪同刘前往潞河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一部分医疗费。刘就上述陈述提交了事发现场照片及一张署名为“刘X”出具的受伤证明。XX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并表示因蹦床馆已被拆除,事发当时的视频及书面材料均已丢失,故对事发时情况并不清楚,刘X是否为XX公司工作人员亦不清楚,但其称从刘提交的事发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前台醒目位置悬挂了《入馆须知》、《蹦床安全准则》、《安全注意事项》等告知提示牌。一审庭审中,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空白《安全须知书》、《入馆须知》、《蹦床安全准则》、《顾客须知》、安全警示牌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XX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刘对此均不认可。经法庭询问,刘X发前在其他地方曾有过蹦床经验。
事发后,刘在潞河医院住院8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膝关节脱位等。后刘X前往积水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81天。2019年5月20日,经刘投保意外险的中国XX公司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刘的伤残程度属五级。2019年12月9日,经一审法院委托,刘X情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右腓总神经损伤致右足部分肌群肌力4级以下符合十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符合十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5%。2、建议误工期180-365日,护理期为60-150日,营养期为60-90日。经核实,刘的合理损失为:医疗器械费2445元、护理费17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00元、误工费3185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赔偿金2039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413.95元、鉴定费3150元、因鉴定产生的医疗费2632.4元,共计316351.35元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宾馆、商场、XX、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刘受伤事实和经过,XX公司虽表示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根据刘所提交的购票及消费记录、事发现场照片及当事人双方庭审陈述,认定刘在XX公司经营的蹦床馆受伤一事属实。XX公司作为涉案蹦床馆的管理者,在刘从事跳跃等危险动作时,无证据证明对刘行为及时进行提示和安全指导,亦无证据证明XX公司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故XX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理应对刘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加蹦床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且其之前有过蹦床经验,更应该对蹦床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和防范,故刘X对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确定刘承担80%的责任,XX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XX的医疗器械费及因鉴定而产生的医疗费,具体金额由一审法院结合其举证提交的票据依法予以核实。刘XX的护理费,由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其所提供的护理费发票予以确定具体金额。刘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一审法院结合其住院天数,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予以核实。对于刘XX的误工费,因其仅提交一份收入证明,无相应的劳动合同、发放明细、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但根据其鉴定意见书刘确实存在误工,故一审法院按照月工资3500元予以确定其误工费。刘XX的交通费,由一审法院依据其的就医地点、次数等因素,依法酌定为800元。刘XX的营养费,由一审法院结合其伤情及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酌定。刘XX的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结合其户口性质、经常居住地,支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刘X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陶的年龄和抚养人数,一审法院确定为35413.95元。刘XX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一审法院结合其伤残程度,依法酌定为7500元。刘XX的鉴定费,一审法院仅支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刘XXXX公司与极天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