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女士与张先生于2013年结婚,育有1子1女。2020年,两人将所居住的房屋出售他人,所卖房款58万元,张先生在收到卖房款后,只交给汪女士5万元。房屋出卖以后,汪女士租房居住。2021年,两人开始分居。
在分居之后,汪女士发现,张先生在某个平台有多次充值行为,张先生多次通过该平台充值购买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币,然后在平台上以“赠送礼物”方式“打赏”给主播李小姐,其两个平台账号分别达 38 级、 44 级(按照该平台规则 38 级需 5.1万元,44 级需 26万元)。
汪女士还发现张先生为主播李小姐购买了中国黄金珠宝,并与李小姐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汪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判断汪女士与张先生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汪女士和张先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之后张先生持有卖房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为取悦婚外异性,在某平台为其刷礼物,为其购买黄金珠宝,置家庭于不顾,严重伤害了汪女士感情,这些事实说明了汪女士和张先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于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汪女士与张先生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连线: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要承担起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莫要逾越婚姻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