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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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二审改判!

发布者:赵亭旭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402人看过


基本案情:

霍某雇佣周某为张某家粉刷墙体,2023年1月某天中午,周某与霍某前往张某家讨要粉墙劳务报酬,随后,双方发生纠纷,雇主霍某指示周某砸墙,某便用铁锤砸张家房屋的墙体,引起双方冲突,张某对周某进行拖拽,导致周某受伤。周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张某为了防止周某对自家房屋进一步损害,采取拖拽行为阻止周某,最终导致了周某受伤,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在讨要工资过程中与被告张某发生矛盾不能保持理性,采取方式不当,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被告应承担70%责任,故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周某赔偿140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张同意的情况下,用铁锤砸张房屋的墙体,其行为对墙体造成损害,张为保护自家房屋的墙体不再遭受进一步侵害,采用拖拽的方式目的是制止周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要求张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周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律师连线:

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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