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同学、刘同学、陈同学均是甲学校六年级寄宿生。在课间休息时,胡同学、刘同学、陈同学三人在下楼过程中互相嬉戏打闹,将正常下楼的崔同学撞倒,胡同学也随即跌倒并压在崔同学的身上,最终导致崔同学的牙齿受伤。崔同学受伤后到医院就诊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要装配义齿。就赔偿问题,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崔同学将胡同学、刘同学、陈同学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某、刘某、陈某和甲学校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崔同学受伤后甲学校没有对崔同学进行就医治疗,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其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甲学校对原告崔同学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胡同学、刘同学、陈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预见和预防能力,三人在课间楼梯人流量大时相互嬉闹并造成了崔同学受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结合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和作用大小,法院酌定被告甲学校承担 55%责任,三被告胡同学、刘同学、陈同学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45%责任。
裁判结果:
一、胡某、刘某、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崔同学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 8500元。
二、被告甲学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同学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敏树提醒:
活泼好动是每个孩子的天性,但在玩耍的时候也要注意安全。安全教育是学校和家长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学校也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切实落实管理和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