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某与王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3月登记结婚,2022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未生育子女。2023年5月,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并返还彩礼12万元。
争议焦点:
李某某与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并不长,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也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告李某某给付给被告王某某的彩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彩礼60000元。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改口费”及其他给王某某的转账、现金、礼品钱、办酒席钱均不具有彩礼性质,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 60000 元。
三、原告李某某返还被告王某某陪嫁的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沙发一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敏树说法:
关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及如何返还,必须明确界定确属彩礼,由此才可以谈及所谓返还的事项。敏树律师提醒,对婚姻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