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办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XX,于2016年1月26日晚,与朋友胡XX等人共同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威尼斯酒吧喝酒,后苏XX陪同李XX到李XX的宿舍楼下便离开,李XX尾随苏XX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环路桑麻一桥附近时被苏XX发现,于是李XX提出与苏XX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李XX搂住苏XX身体,捂住嘴巴,将苏XX推到桥边强迫与其发生关系。2016年1月27日陵城2时许,被告人李XX拦住苏XX共同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村南莊苏公祠门口石平台位置强行与苏XX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李XX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同时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016年4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我的辩护意见:
主要辩护的意见是(其他意见省略),我认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中止行为,另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没有量刑建议书。
法院对于我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三年采纳,但是对于判处缓刑建议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判决是比较轻的,辩护的较为理想,拿到判决书后,我建议家属不要上诉。被告人李XX及家属都没有上诉。
强奸罪案件缓刑得不到支持的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
2.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虽然法院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由于量刑方面此类案件不适用缓刑。故此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最轻的处罚。
法律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