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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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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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列

发布者:刘金梅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972人看过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605刑初字906

辩护人:刘金梅律师

被告人:曾XX

罪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情介绍:

20166月份开始,被告人曾XX先在网上查找相关可以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并通过QQ和微信联系业务,同时上网找相关汽车中介经理,推销本人可以办理居住证的情况。被告人曾XX通过接受周XX(另案处理)等人转交的居住证客户身份资料后,然后通过网上找到东莞的“袁X”。以每一个100元的价格先办理一个东莞辖区的居住证,然后将收到的东莞的居住证送到佛山市的各个区办证人员手上进行擦写属于佛山地区暂住地址的居住证和更改该证的有效期,然后转手给办居住证客户进行汽车入户等用途,被告人曾XX通过黄XX、李XX,“九江方生”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为温XX,蒋XX,陈日丽等多名客户办理了多个居住证,非法获利20多万。20151022,曾XX在其租住的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廻龙村24号被民警抓获,起获未邮寄出去的居住证17个,身份证复印件12张,顺丰快递运单37张等物。

20151022被告人曾XX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7日被逮捕,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632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32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我的辩护意见:

我的主要辩护意见(其他意见略):被告人曾XX仅仅居中买卖居住证但不参与制作,主观恶性小,居住证只是户籍支付的产物相对其他证件危害性较小。

检察院没有出具量刑建议。

我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但是对于缓刑条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曾XX不符合适用条件,对该点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人曾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共犯罪所用的居住证17个,身份证复印件12张,顺丰快递运单37张(未遂案移送,详见扣押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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