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606刑初字650号
辩护人:刘金梅律师
被告人:关XX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关XX酒后驾驶粤Y/FY335小汽车行径325国道39公里(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段)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关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1.被告人关XX的供述;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3.查获经过;4.被告人关XX的户籍证明;5.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查询;7.现场照片;8.行政强制措施凭证;9.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关XX拘役1个月到3个月,并处罚金。
关XX从被拘留之日起,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都不同意对其取保候审,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开庭时我提交的书面的辩护词,简单说了辩护意见,主要是我认为被告人关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他辩护意见省略)恳请贵院采纳以上意见对被告人关XX从轻处罚。我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关XX判处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法官当庭采纳我的全部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如下:被告人关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
在法院判决后第二日被告人关XX释放。对于该案件辩护还是比较成功的。
危险驾驶罪虽然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未同意取保候审,但是不代表法院就一定不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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