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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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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刘金梅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5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凌晨1时10分许,蔡某操驾驶向朋友借来的车牌号为粤T××088(粤T为中山牌)的雪弗兰小轿车搭载女性朋友杨某,沿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S272线201公里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后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蔡某操受伤和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查验,蔡某操不仅属酒后驾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5.74mg/100ml),而且他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蔡某操后来供述,自己借车一是为了接朋友,另一方面也想顺便练下车。交警认定,蔡某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蔡某操赔偿60万元给死者家属。法院判蔡某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提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车借与不借,您一定要衡量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

法律分析:

本案中,蔡某操不仅属酒后驾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5.74mg/100ml),而且他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酒驾及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辆的损坏则由车主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由于车辆借用人蔡某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是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使的,车主在借车时没有审查蔡某操是否取得驾驶证存在过错,依照我国侵权法,车主须承担过错责任,即与蔡某操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本案中如果蔡某操无力支付60万元的赔偿款,则由车主连带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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