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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购物,买家下单后卖家反悔,法院判卖家担责,天猫不担责

发布者:刘金梅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8日|分类:网络法律 |2667人看过

国际著名品牌的65英寸超高清3D电视机售价仅3199元,东莞的张在天猫商城“xx电器专营店”(简称xx电器)看到如此优惠的电视机,立即下单购买三台,并在线支付货款。不料,卖家称如需发货,要补邮费9万元。双方因此陷入网购纠纷。

xx电器称其只是中间商,供货方的产品价格变动较大,xx电器在天猫商城网店因为系统无法自动及时作出相应价格修改,只能靠人工手动调价,加大出现价格错误的几率。3月17日,xx电器对产品售价进行调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将售价31999元的电视机错误标成3199元。当天,该网店也没优惠活动。买家明知道这款电视机不可能如此便宜的情况下,利用xx电器疏忽大意,趁机大量恶意购买。xx电器在买家成功支付货款后约20分钟发现错误,主动打电话给张某说明价格错误,请求其申请退款。但是,张某未在系统上进行退款操作。张某利用卖家价格上的漏洞恶意大量购买,使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公平,所以交易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张某称:xx电器因疏忽标错价格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当庭提交交易前后xx电器网店的网页截图,显示在3月17日交易当天直至3月25日,案涉电视机的价格没有调整。网页还显示出“购物须知”中有一条“低价保证”,称xx电器独享各大电视厂家专门针对电商的优惠价格。张某就是看了这些条款,加之平时对于网上购物普遍低价优惠的印象,购买三台电视机自用。购买时显示库存14台,若是恶意大量购买,不可能只下单三台。而且,诉求也不仅仅是要求xx电器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发货了。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双方交易合同成立,限卖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发货。天猫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案中 “xx电器专营店”在其网页上有具体明确的合同内容,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而张某下订单也就是承诺,订单完成后,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网络销售最大的吸引力在于价格低廉,所以不能以价格区别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且“xx电器专营店”具备网络销售经验,不存在他人利用或者没有经验等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其主张支付9万元的邮费超出合同范围,属于合同重大变更,因此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天猫公司并没有权利强制xx电器履行合同义务。在这起纠纷中,也不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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