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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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发布者:高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626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诉称:20151213日,原告到被告饭店吃饭,中途去卫生间,原告是残疾人,因卫生间门口比较暗,且地面有水,原告在卫生间门口摔伤,造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原告在家休息至今,其伤害需要二次手术取钢板,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0余元,因首次费用赔偿事宜,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律师接受被告某饭店委托代理本案。

本律师认为,既然原告是以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就应当依据谁举张谁举证原则,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从原告自认的事实,及被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患双侧股骨头坏死16年,只有靠拄双拐才能行走,原告当日处于醉酒状态(在被告举证三张饭桌的情况下,原告自认认识三张饭桌,并承认案发日曾轮流在此三张饭桌与朋友吃饭,饮酒共四个小时),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原告独自去卫生间并在出卫生间的过程中摔倒,应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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