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
被告:于A某
被告:任某
本律师受被告任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承办此案。
原告诉称:两被告为翁婿关系,第一被告的库房由第二被告给维修,当时原告和于B随同一起给任某干零活,讲好每天给付工资120元,由任某支付。2013年8月5日被告于A某让于B电话叫我共同给被告库房修顶,劳务中因为没配备防护措施瓦片大,原告从房顶上滑落掉地上摔伤。当时是于B打电话叫来120急救车,并护送到铁岭市中心医院救治,确诊左侧跟骨骨折,右侧第2、3、4跖骨骨折,第5跖跗关节脱位,住院116天,未愈出院花掉医疗费30420. 50元。期间至鉴定前一天的误工费49560.00元,护理费11121. 68元,伙食补助费1740元, 交通复印打字费600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为8级和二次手术费用6955元,应付伤残补助金153468. 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13522. 50元;鉴定费1480元。被告共支付17500元。伤后第二被告已答应付款,可迟迟不付。故此,原告向贵院提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费用损失。
律师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查阅了卷宗全部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免责的证据,故律师以不承认本案件基本事实的方式,逼迫原告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预设问题对该证人展开了一系列发问,通过对该证人的发问及该证人所回答的问题及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充分证明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另外,通过查阅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律师发现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按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程度减轻了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按九级伤残(降低一个伤残等级)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