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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财产而遭受损失,该如何救济?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0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2014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78万元,约定月息10万元,此后一直未还款。被告名下有一套房屋,原登记为被告及其妻子共有。2016317日,被告与其妻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产权份额,归妻子个人所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均归妻子个人所有。之后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

201835日,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叶某偿还借款本息86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仍不还款。

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自愿放弃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恢复房屋不动产权为被告及其妻子共同所有,并由被告承担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二、点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根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民事调解书,原告向被告出借钱款,取得相应债权,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然而被告在未清偿对原告所负债务的情况下,放弃对房屋享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后又无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对原告所负债务,此应属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放弃对房屋所享不动产权的行为,恢复房屋至原登记产权状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原告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产生的的必要费用该费用由债务人即被告承担。

 

三、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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