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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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造成承租人利益损害时,承租人是否可以得到救济?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3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如今店铺转让是房屋租赁中的常见类型。在店铺转让过程中除了对房屋质量和周边环境的要求,转租人和承租人还应注重签署合法的转让协议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当转让协议造成了承租人利益损害时,承租人是否可以得到救济呢?

 

案情2018年3月14日,被告隐瞒了涉案店铺在转让前已因无证经营被工商部门处理的事实,通过网站发布了“网红旺铺转让”的信息,营造涉案店铺经营状况良好形象原告在网站上看到转让信息后,与被告就店铺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店铺转让于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

然而,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涉案店铺的房屋目前无法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导致原告因涉案店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并续经营,致使其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选择委托陈文龙律师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各项因素, 判决解除该《转让协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转让款

 

点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店铺转让合同关系。根据涉案《转让协议》载明的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店铺转让合同关系被告理应确保原告受让店铺相关设备、账号及客源资料后可以继续经营然而, 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受让店铺经营仅月余即因无证经营被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因此原告有权主张涉案店铺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涉案《转让协议》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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