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文龙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0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所谓定金罚则,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案情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定金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有偿租给原告作为酒店经营使用。
合同中约定,原告于签订定金合同后向被告缴纳租赁定金300万元。该定金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冲抵房屋租金。同时约定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交齐正式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被告承诺自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期间该房屋不会租赁给第三方,若被告违反此项约定,除退还定金外另需向乙方赔偿300万元。若原告在2018年10月31日因自身原因未能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则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对该房屋的承租权,被告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租,原告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但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缴纳租赁定金300万元之后,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将系争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租给案外人进行装修,最终双方未在约定的时间之前签约。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缔约在先,被告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违反了定金罚则。
二、裁判要点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为缔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原、被告约定,双方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签约,然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约,又以案外人的租金高于原告为由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进行装修,因此,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签约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三、总结
同一合同关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收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
四、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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