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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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爱的宠物犬死于宠物店,宠物店一定负有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侵权 |14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20194月9日上午原告22000高价购买的宠物犬送至被告宠物公司洗澡。下午取宠物犬时,发现该犬已经死于被告宠物公司的笼子里在这起侵权纠纷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万4千余元。经过被告代理律师xxx的调查取证,积极应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对系争宠物犬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就系争宠物犬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1被告存在过错行为2该过错与宠物犬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

首先,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宠物犬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照看与注意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反映,被告将宠物犬安置在笼子中放置于玻璃房,员工上下楼梯均能看到,且有不定期探视。宠物犬在死亡的整个过程中,并未收到外力或者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因此难以证明宠物犬的死亡与被告的疏忽存在之间的、全部的因果关系。

其次,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即死亡宠物犬的价格需要原告充分举证。原告主张其购买宠物犬的价格为22000元,然而原告对此仅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在该转账凭证中仅记载了交易对象,并无明确的交易内容,且在当日就同一交易对象,原告转了两笔款项,对于购买一个标的物为何要分两笔转账,原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对于价格高达2万余元的宠物犬,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血统证书、购物发票等,不符合购买高额宠物的正常交易惯例。因此原告就其主张的宠物犬的价格未完成充分的举证义务。

三、总结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证据方面,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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