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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代购毒品,朋友赠送一克吸食,代购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者:赵小计|时间:2015年11月05日|512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帮朋友代购毒品,朋友赠送一克吸食,代购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王某与张某属于朋友关系,且两人均吸食毒品。王某曾因为自己吸食毒品多次在李某手中购买过毒品,两人逐渐熟识。2009年张某给王某6400元让王某帮忙购买20克毒品,王某买到毒品后交给张某,随后张某领着王某到了一家旅馆,开始吸食,并给了王一克,让其一起吸食。后来,案发后,张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提到该细节,公安机关也将王某抓获,并给其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张某分给王某一克毒品作为对王某的酬谢,具有牟利性质,因此构成该罪名。王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最终认定王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1、张某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主动给王某打电话,并给王某6400元让其帮忙购买20克毒品。王某从李某手中以每克320元购买,买到后直接交给张某,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加价或变相加价卖给张某。其只是帮助张某购买毒品,而非向张某贩卖毒品,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王某不具有牟利目的。首先、根据汉语词典中关于“牟利”的具体含义为谋取利益,即主观上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以某种方式获得利益。而王某事先并未与张某协商并约定利益,其代买毒品行为只是为了帮助朋友达到吸食毒品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变相加价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次、张某不是在王某帮其购买后当场给王某1克毒品,而是在事后两人吸食过程中为感谢王某而赠与的。因此,王某接受赠与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3、王某帮助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属于帮助犯,但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而不是为了实施毒品犯罪,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王某帮其代买20克毒品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帮朋友代购毒品,朋友赠送一克吸食,代购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王某与张某属于朋友关系,且两人均吸食毒品。王某曾因为自己吸食毒品多次在李某手中购买过毒品,两人逐渐熟识。2009年张某给王某6400元让王某帮忙购买20克毒品,王某买到毒品后交给张某,随后张某领着王某到了一家旅馆,开始吸食,并给了王一克,让其一起吸食。后来,案发后,张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提到该细节,公安机关也将王某抓获,并给其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张某分给王某一克毒品作为对王某的酬谢,具有牟利性质,因此构成该罪名。王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最终认定王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1、张某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主动给王某打电话,并给王某6400元让其帮忙购买20克毒品。王某从李某手中以每克320元购买,买到后直接交给张某,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加价或变相加价卖给张某。其只是帮助张某购买毒品,而非向张某贩卖毒品,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王某不具有牟利目的。首先、根据汉语词典中关于“牟利”的具体含义为谋取利益,即主观上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以某种方式获得利益。而王某事先并未与张某协商并约定利益,其代买毒品行为只是为了帮助朋友达到吸食毒品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变相加价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次、张某不是在王某帮其购买后当场给王某1克毒品,而是在事后两人吸食过程中为感谢王某而赠与的。因此,王某接受赠与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3、王某帮助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属于帮助犯,但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而不是为了实施毒品犯罪,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王某帮其代买20克毒品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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