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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赵小计|时间:2015年11月05日|361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2008年,张某(男)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刘某(女),随着两人不断交往,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双方准备结婚,刘某要求张某在老家买一套商品房,以便把自己含辛茹苦的父母亲接到城市里生活。张某同意了她的建议。随后两人买了一套89平米的商品房。由于张某是考虑到结婚才买的房,在买房时应女方的要求,以女方的名字签订的购房合同。张某交完了首付款、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并按月向银行还贷。但是,2011.年3月刘某寻找各种理由提出分手,并以购房合同是自己的签名为由拒绝给张某。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该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观点:争议商品房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且应当均分。理由如下:1、从双方认识到女方主动提出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朋友、邻居的证言)2、张某是考虑到结婚,为了不影响彼此的感情才同意在购房合同中签刘某的名字;3、争议商品房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双方均无法证实各自出资份额。

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以及《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2008年,张某(男)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刘某(女),随着两人不断交往,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双方准备结婚,刘某要求张某在老家买一套商品房,以便把自己含辛茹苦的父母亲接到城市里生活。张某同意了她的建议。随后两人买了一套89平米的商品房。由于张某是考虑到结婚才买的房,在买房时应女方的要求,以女方的名字签订的购房合同。张某交完了首付款、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并按月向银行还贷。但是,2011.年3月刘某寻找各种理由提出分手,并以购房合同是自己的签名为由拒绝给张某。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该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观点:争议商品房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且应当均分。理由如下:1、从双方认识到女方主动提出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朋友、邻居的证言)2、张某是考虑到结婚,为了不影响彼此的感情才同意在购房合同中签刘某的名字;3、争议商品房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双方均无法证实各自出资份额。

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以及《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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