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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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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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609人看过

2009年9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为其代理与陈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叶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水准以及高超的对案件全局把控能力,成功为其辩护,在最大程度上为其争取了合法利益。

案情简介(摘自本案起诉状):

19xx年x月xx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始夫妻感情尚可,但渐渐被告开始喜欢打麻将,晚上经常午夜以后才回家,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到了19xx年,被告在打麻将时结识了一女子李某.两人一拍即合,经常在一起,被告继而频繁晚回,甚至通宵不归,并且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原告问及此事,被告非但不改,反而动手打原告,弄得邻居皆知。后来,原告发现了一张被告和李某亲热的照片,就质问被告,被告恼羞成怒,对原告经行殴打辱骂并把原告赶出了家门。由于害怕在一起会受到毒打,原告回了娘家,中间回去取衣服时,在屋里发现了很多女人的长发和房事后床上的痕迹,很显然,被告已和李某同居并发生了性关系。据原告邻居所称,原告被赶出家门期间,被告和李某住在一起,还穿着睡衣公开亮相。在听到这个消息后,原告担心长此下去,这个家会被拆散。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原告提出生个孩子,以为有了孩子就会稳住被告的心。被告假意有几个月没有和那女子来往,但孩子x个月大时,被告又和该女子往来,并开始时常拒绝和原告过夫妻生活,至此原告对婚姻彻底绝望。

法院判决:

1、原被告双方离婚

2、原被告双方孩子**由女方抚养

3、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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