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日,原告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当时和儿子及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了其夫遗留的上述院落内的所有房屋,2005年5月1日双方结婚,婚前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对女方婚前继承的上述房屋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原告在婚前及婚后经过被告同意,多次出资帮助被告对院内房屋进行翻盖。2007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用共同财产为儿子买房。200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对财产的分割未作处理。现原告就双方财产的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辩护意见及心得:
1、原被告结婚前共同所建房屋属合伙共建房屋。
2、原被告结婚后共同所建房屋产权及房屋租金属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收益为其子姚进购买的房屋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平均分配
原被告在结婚前共同出资合建的房屋应该属合伙财产,房屋的租金收益应该属合伙收益,后原被告结婚,上述房屋的租金收益作为共同出资翻建了后期的房屋,所以离婚后分割财产时,应该分为婚前房屋所有权和婚后房屋所有权两个部分,在合法、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分配。房屋的租金收益也应该分为婚前和婚后两个部分参与分割。
法院裁定:
在法庭调解阶段,双方接受调解,协商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