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于都县XX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赣0702行初163号
原告A,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都县XX,
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
法定代表人A,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系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A诉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于都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林 丁
人民陪审员 张如铂
人民陪审员 钟 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