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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房过程中违约 购房者应注意取证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413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原因,而致使交易中断,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赔偿。而在赔偿中,购房者的取证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开发商违约 消费者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认购书是买卖合同订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

在 “开发商嫌房子卖贱反悔”案中,开发商构成了违约,应按“定金罚则”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40万元。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收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该案中购房者提供的开发商违约证据尤其值得关注。购房者洪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售楼小姐的通话录音。该录音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故开发商以此为由否定该录音的合法性,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该录音虽未经公证,但开发商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就该声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应承担未能举证的后果。故法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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