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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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过户,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12人看过

【案情介绍】

赵某欲在A市买住房,经人介绍与叶某相识,叶某正 有房欲出售。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买卖协议,约定:叶某将自 有的二层九间房共180平方米作价3.4万元卖给赵某;买方 预付房款1万元,待卖方将房子维修完毕,买方验收后再付余款;买方付款之后卖方应将房产证交给买方并负责协助买 方办理过户。协议签订后,叶某将房子进行了维修,赵某验收后人住并付清了余款,叶某则将房产证交给了赵某,但由 于当时赵某的户口不在A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数月后, 赵某的户口迁至A市,赵某找叶某同去办埋房屋过户手续,叶某予以拒绝,并且起诉要求赵某退还房屋,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理由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关系因此是非法的,无效的。赵某辩称,叶某之所以反悔,是因为房价 看涨,叶某试图以更高的价格卖与他人。

【法律分析】

围绕本案,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叶某与赵某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买卖关系是非法的、无效的D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 法t有关无效的处理原则,应该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由赵 某将房退给叶某,叶某则将房价款如数退与赵某。

另一种观点认为,叶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房犀买卖手续不全,应由买卖双方补办手续

显然,本案的焦点是叶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我们知道,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民事法律行 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来处分自己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房 屋买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一份房屋买卖的合同,根据这份合同,双方会有相应的债权亦 负担相应的债务。然而,一份买卖合同作为私人之间的协 议T是否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取决于这个协议是否符合民事法律中合法的民事行为的 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诙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设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首先,叶某与赵某均为18岁以上 的神智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资格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叶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由 真实的意思表7K,没有胁迫等因素的存在。其次,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如前所述,房屋买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 同有效成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房屋过户手续则是物权变动的关系,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赵某与叶某 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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