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10日,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14日期满,此后劳动关系仍存续,应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不应存在二倍工资差额。退一步讲,即使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应从2021年10月14日开始计算,何某二倍工资请求未扣除一个月的考虑宽展期。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条款可以按原劳动合同执行,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何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何某与甲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终止,在此情况下,因企业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1个月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企业应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故何某二倍工资请求应予支持且无需考虑宽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