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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徐昌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42次举报
2023-03-02

“足不出户就能赚钱,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轻松收益上万!”看到这样的兼职广告,你会心动吗?

近年来,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诈犯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202010月起,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目前,“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那么,什么是“帮信罪”呢?

法律规定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要构成帮信罪,“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三者缺一不可。而对于“明知”、“情节严重”的认定,两高也给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知道”、“应当知道”和“知道可能”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都被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具体犯罪行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

而对于“帮助行为”的认定,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也做了详细说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出售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出售手机卡、帮助诈骗集团解封冻结账号等等行为,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提醒的是,以上行为除了有可能涉嫌帮信罪,也能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具体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具体情形来判定。

案例分析

案情:2018年起,涂某先后收购了在校学生万某的3套银行卡,并让万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万某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同学处收购银行卡提供给涂某,再由涂某转卖给他人,最终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提供给涂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达207余万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分析:本案中,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伙同兼职认识的学生万某进一步扩大银行卡收购的范围,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最终落入到诈骗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账户流水高达两百多万元,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满足“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这三个构成要件,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学生群体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对于本案这种“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实际办案中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万某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而涂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因此没有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如何预防

“帮信罪”案件增多固然与“断卡”行动大背景有关,但导致“帮信罪”案件高发的根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贪图小利;二是侥幸心理;三是不知不懂。如何有效预防帮信罪,我们要记住以下几点:

(一)要主动学法、懂法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赚钱方法不断出现,这其中有合法的也有违法的,要适当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遇到事情要多想一步,看看准备做的事是否合法,拿不准的时候也可以多咨询几位律师。

(二)莫贪小利,犯罪所得你一分也拿不走

可能有的读者会以为犯罪的违法所得和罚金之间还能赚个差价,这是不可能的,所有的违法所得都会被没收,甚至使用的手机也会被作为犯罪工具没收,在违法所得被没收后,还需要额外付出罚金的代价。最后的结果就是便宜没占到,还留了案底,今后的人生只会更困难。

(三)找你要手机卡、银行卡的都要质疑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把这句话记在心里,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随便将两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四)从事宽带、支付接口代理的公司做生意要有底线

帮信罪的犯罪主体既能是自然人,也能是单位。不要以为注册个公司就可以规避犯罪风险。单位犯罪会有罚金,直接责任人也得坐牢。

总结

总之,自己的两卡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两卡正在被别人使用、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尽早挂失或注销,不给犯罪分子利用自己两卡的机会,并结合自身的情况考虑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尽量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天上不会掉馅儿饼,切勿以身试法。


徐昌律师,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昆山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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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