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受贿的罪名认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辨
徐昌
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医务人员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一直是个复杂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同样是收受财物,不同身份的医务人员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并面临差异显著的刑罚后果。认定罪名时,并不能简单地以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的性质(公立或民营)为依据,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其职务性质、行为方式和具体情节。本文将从认定标准、法律依据、相关案例等方面系统解析医务人员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
一、罪名界分的重要意义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其界分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更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在行为表现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其本质区别显著,从侵害法益角度看,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及其他非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是按照受贿罪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在2022.05.15之后按照一倍执行)。同样的犯罪数额,不同罪名刑期差距显著,受贿罪的最高刑罚可至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这种显著差异使得准确认定罪名不仅关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更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二、区分两罪的关键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认定医务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标准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在于是否“从事公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的特征。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依法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类医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一是公立医院科室主任、院长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者。这些人员的行为具有管理性,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其从事的管理行为通常被视为公务活动;
二是被国有单位委派在民营医院从事医疗管理职责的医务人员,同样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需注意的是,不能仅凭单位性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单位中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也应当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立医院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其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不同身份医务人员受贿行为的认定
1.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的受贿认定
医疗机构中具有管理性职能的医务人员,如院长、科室主任等,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和临床活动中,利用自身管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案例:陈某受贿罪案
陈某在某国有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心血管科任职副主任、主任期间,为医疗器械企业产品进入医院临床使用谋取了利益,非法收受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销售代表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161170.2元。法院认为陈某在任职期间履行科室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医疗器械企业产品进入医院临床使用谋取了利益,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于监察机关的退赃款人民币五百一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元二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普通医务人员的受贿认定
普通医务人员(不含行政职务)利用开具处方等普通医生身份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张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分别为某大学附属医院(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2015年至2016年,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利用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A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肖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各4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虽然分别为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但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均为专业技术职称,并非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职务,不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三人利用的也是医生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普通医生行使开处方和选用医药产品的职权,仅是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不具有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监督、管理等职权内容,并非从事公务。因此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受贿认定
在实践中,许多医务人员同时具有行政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双重身份。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医务人员受贿时利用的何种身份带来的职务便利进行罪名的认定。如果具有管理职责的医务人员,收受贿赂时利用的仅是普通医生身份带来的便利,其仍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张某受贿罪再审案
张某在某公立医院骨科主任,任职期间,在骨科耗材使用量、新耗材增补申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12次收受褚某、柳某所送钱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30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是在骨科病区使用植入性耗材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在此过程中其从事的是医疗活动,利用的是普通医生的身份,并不是利用骨科主任的行政职务,不具有行政职务管理的行为特征,故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在实践中,医务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是要看该医务人员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要看其利用的是何种职务之便(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之便,还是作为普通医生的劳务之便。)
四、结论与建议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应当明确自身职责边界,规范执业,增强法律意识。具体而言,以下建议值得关注:
1. 规范执业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杜绝利用行政管理权、处方权、诊疗权等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强化法律意识:主动学习刑法及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知法守法,防范法律风险。
3. 厘清身份职责:兼具行政与专业职责的医务人员应严格区分两类职权,避免滥用管理权干预医疗活动。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一旦涉案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合理方式(比如厘清涉嫌罪名、自首、认罪认罚等等)争取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法律法规索引及量刑标准表
《刑法》相关条文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施行)相关条文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附件:量刑标准表
附表1: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 | ||||
序号 | 犯罪数额 | 犯罪情节 | 刑期 | 罚金刑 |
1 |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有以下情节之一:(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
2 | 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数额较大,不具有上述列明的八项犯罪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3 |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有以下情节之一:(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数额巨大,不具有上述列明的八项犯罪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5 | 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有以下情节之一:(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6 | 300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不具有上述列明的八项犯罪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7 | 300万元以上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可以判处死刑 | 没收财产 |
附表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 |||
序号 | 量刑档 | 犯罪数额 | 法定刑 |
1 | 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 | 数额巨大 | 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 | 数额特别巨大 | 150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徐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