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当事人常常会困惑:这算不算有罪,能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结论:可以肯定的是,当事人被不起诉不算有罪,依法享有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权利。
具体依据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只有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才能从法律上宣告一个人有罪。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机关(包括检察院)的决定都不能等同于有罪认定。因此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方式结案,不论是以何种不起诉类型结案,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罪。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2条 明确规定,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犯罪记录”有严格且狭义的定义,特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记录。而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就已经终止,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不存在法院判决,也就不存在犯罪记录。
因此,无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最终作出何种类型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亦或是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均意味着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法律身份就是无犯罪记录人员,当然依法享有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确保每个人不因未经法院判决的嫌疑而受到社会歧视,有效保障相关人员在就业、升学、政审等方面受到公平对待。
徐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