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维护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具体来说是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干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关系的主体将婚姻建立在爱情、信任和责任的基础上。离婚自由则要求主体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能够正确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自由,诚信公平地解决离婚纠纷,通过法律规定的正确途径解决问题。但是,离婚不仅使双方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还使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陷于离婚所引起的财产失衡的情景。对于无过错一方,财产的失衡是不公平的,甚至还有精神损失。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避免无过错一方在离婚的经济损失,过错一方补偿财产和精神损失,消除无过错一方的顾虑,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二、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平等地适用男女双方,是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中国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制度,突出的是男权社会,男尊女卑。女性权利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女方是婚姻关系中的劣势一方,在离婚方面也没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是否结婚,是否离婚,女方没有决定权。男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绝对地位,可以任意娶多名妻子,可以任意休妻,可以随时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正是对于古代婚姻制度的颠覆。比较古代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充分尊重男女平等,更加重视对女性权利和无过错一方的尊重。在婚姻关系和社会中倡导忠诚于婚姻,忠诚于伴侣。(作者:赵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