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菡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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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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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

发布者:赵菡敏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402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有损害存在。即必须有人身、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没有财产上或人身损失,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即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财产损失是指财产利益(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及债权的财产性权力)的减少或丧失。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精神压抑和痛苦等精神利益的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是为了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婚姻法第46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但是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作者:赵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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