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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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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者:赵菡敏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612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其制度功能具体在于:

   第一,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就在于弥补财产损失,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且,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功能。

   第二,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另一方面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减少社会可以抑制的矛盾,安抚受害方的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制裁、警示和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有过错一方的离婚成本,给予有过错警戒,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作者:赵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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