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婚约
婚约制度历史悠久,最早记载与西周,《周礼》中规定了六礼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与婚约有关。“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礼记·昏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六礼也决定了婚姻的性质,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六礼的步骤,女方通过六礼才是明媒正娶的妻子,否则成为妾室。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婚约男女双方乃至各方家族。古代婚约决定着婚姻的性质。在《唐律》中,对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形式、婚约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民国婚约
民国时期的婚约是对古代婚约的继承和发展。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对婚约的成立条件较之古代婚约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了婚约必须由婚约当事人自行订立,父母不经子女同意订立的婚约无效,男女双方当事人享有不经父母同意即可退婚的自由等。民国婚约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亦是民主自由在婚姻法律上的体现。
3、外国婚约立法
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关于婚姻大概有两种分类,一是对婚约不干涉,在法律方面对婚约不作规定,例如日本。二是对婚约作出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规定:“不得根据婚约而诉请缔结婚姻。 就婚姻不缔结的情形而作出的违约金约定无效”。(作者:赵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