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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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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合同

发布者:赵菡敏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6人看过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预约,婚约是男女双方未来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婚约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婚约不是合同,也不是债,但婚约在纷繁的社会关系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当代社会和未来,婚约将长期并广泛存在。婚约纠纷多并且复杂,构建婚约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婚约性质

    婚约行为由来已久,婚约制度最早记载与西周时期,《周礼》中六礼制度。当代婚约同封建社会婚约有很大不同。关于婚约性质,学术界争议已久。主要学说有事实说、契约说、折中说。笔者赞成契约说。

    契约说,“婚约谓一男一女约定将应缔结婚姻之契约”。认为婚约是将来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契约而事先的契约,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婚约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双方法律行为。违反婚约本身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婚约属于亲属法上的契约,因为我国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现行婚姻法,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但或多或少成立亲属法上的准身份关系。婚约是亲属法上的契约关系。

    二、婚约制度的发展

    1、古代婚约

    婚约制度历史悠久,最早记载与西周,《周礼》中规定了六礼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与婚约有关。“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礼记·昏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六礼也决定了婚姻的性质,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六礼的步骤,女方通过六礼才是明媒正娶的妻子,否则成为妾室。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婚约男女双方乃至各方家族。古代婚约决定着婚姻的性质。在《唐律》中,对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形式、婚约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民国婚约

    民国时期的婚约是对古代婚约的继承和发展。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对婚约的成立条件较之古代婚约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了婚约必须由婚约当事人自行订立,父母不经子女同意订立的婚约无效,男女双方当事人享有不经父母同意即可退婚的自由等。民国婚约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亦是民主自由在婚姻法律上的体现。

    3、外国婚约立法

    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关于婚姻大概有两种分类,一是对婚约不干涉,在法律方面对婚约不作规定,例如日本。二是对婚约作出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规定:“不得根据婚约而诉请缔结婚姻。 就婚姻不缔结的情形而作出的违约金约定无效”。(作者:赵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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