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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储户共担责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银行 |104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7月3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的姚先生收到银行的两条短信通知其银行卡产生异地消费,卡内4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后姚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2015年5月13日,西安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2014年4月25日,姚先生在户县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现金。同年7月3日17时37分,姚先生收到了客服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人民币23410元,还没等姚先生反应过来,一分钟后他又收到另一条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人民币20000元。此时,姚先生的银行存款活期余额仅剩余6.94元。然而,姚先生的卡并未丢失,也没有给予他人。姚先生收到短信后,迅速联系户县某银行支行进行查询要求办理挂失业务,某银行客服为姚先生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并建议姚先生报警。随后,姚先生报警,公安机关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破中。

事情发生后,姚先生找到该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失,但银行只是对姚先生的损失表示同情,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却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姚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户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43410元。

法庭上,姚先生诉称,储户持有被告的银行卡,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财产安全,原告的银行卡被盗用,应当负赔偿责任。而银行辩称,因为原告两笔交易是通过POS柜员交易渠道完成的,均为正常交易,没有密码或密码不符是无法完成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由储户保存,密码和银行卡相符时发卡行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且银行已经为原告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履行了安全义务,银行卡是否被盗用无公安机关及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

最终,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办理银行卡业务后,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及时存、取款项及信息保密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在姚先生银行卡中43410元在异地POS机上被分两笔消费的事件中,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现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所导致的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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