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天灾人祸随时都可能导致人们财产的损失和生命的伤亡,所以购买保险是时下许多人的选择,也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2015年3月16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的汽车在自家旁起火,虽经消防大队及时抢救,但车辆仍毁损严重。后李某某以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覆盖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为由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李某某诉至临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86800元。
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辩称,该起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理由是“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双方约定的免责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的汽车被烧毁后,经当地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察,消防大队发现车辆有明显撬痕,认为“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比较大”;刑事侦查大队亦给出“怀疑是人为行为”的倾向性意见,虽未找到纵火人,但该车的烧毁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因此,李某某的汽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范围。据此,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430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