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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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崖州区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晓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5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崖州区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XXXX6710996117,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三亚市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X,女,汉族,1920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XX。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崖州区雀信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XXXX671053007C,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雀信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麦XX,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海南XX。

上诉人三亚市崖州区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港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苏XX、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崖州区雀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雀信居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因龙港居委会另案提起行政诉讼,于2019年5月6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7月26日恢复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港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2.驳回苏XX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苏XX承担。事实和理由:其社区铺设地砖及种植树木发生于2016年,政府在2017年12月对苏XX使用土地进行确权,苏XX于2018年5月获发不动产证书、2018年7月获得规划许可,其社区在先行为不构成侵权。其社区对苏XX获发的不动产证书一直有异议,证书记载范围超过政府确权范围,其社区将另案起诉撤销颁证行为。

苏XX辩称,龙港居委会在2016年其翻建房屋时抢占土地种树、铺地砖,其当时已报警。其已获发土地不动产登记证书,龙港居委会无权提出异议。

雀信居委会陈述称,龙港居委会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苏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港居委会立即停止侵犯其位于三亚市××区[不动产权证书: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宅基地160.73平方米的使用权,自行拆除及清除占用其宅基地上的水泥硬化地板、地砖、路灯及树木花草;2.案件受理费由龙港居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XX户籍地在三亚市××区居委会。1953年,原崖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宅基地划给苏XX、陈XX、陈XX等人使用,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面积是一分九厘一毫,四至为东至周XX、南至陈XX、西至溪、北至陈泽湖。2016年11月,龙港居委会在该宅基地的南边修建道路,使用该宅基地约85平方米;在位于宅基地的北边铺上地砖、建有铁皮棚、路灯,还种植有棕榈树,香蕉树,其中位于宅基地的北边为本案争议地。苏XX对龙港居委会修建道路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理。2017年8月25日,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1.该宅基地现已修成道路约85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归崖州区龙港社区居委会所有。2.该宅基地除去现已修建成道路后剩余约100平方米(以现场实际测绘面积为准)的土地所有权归崖州区雀信居委会所有,使用权归崖州区雀信居委会居民苏XX使用。龙港居委会不服《处理决定》,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12月2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三府复决字[2017]5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2018年5月8日,三亚市国土资源XX向苏XX颁发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确认涉案宅基地位于三亚市××区,权利人苏XX,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60.7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裴明方家、南至陈XX家、西至道路、北至王XX家,面积约163.73平方米)。2018年7月9日,三亚市规划局崖州规划分局向苏XX颁发乡字第X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认为苏XX建设的私宅楼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同意其在位于三亚市崖州区的雀信居委会宅基地建设私宅楼,建筑面积为269.50平方米,层数三层,檐口高度10米。一审法院认为,龙港居委会未经同意,在苏XX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铺设地砖、建有铁皮棚、路灯,还种植有棕榈树,香蕉树,侵犯了苏XX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苏XX主张龙港居委会自行拆除及清除占用苏XX宅基地上的水泥硬化地板、地砖、路灯及树木花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判决:龙港居委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对苏XX位于三亚市××区[不动产权证书: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四至为:东至裴明方家、南至陈XX家、西至道路、北至王XX家]面积为160.7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自行拆除及清除占用苏XX宅基地上的水泥硬化地板、地砖、路灯及树木花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龙港居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龙港居委会提出其单位已对苏XX持有的XXX号《不动产权证书》提出行政诉讼并出示相关受理通知,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琼02民终4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9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9)琼02行终82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行初81号行政判决,驳回龙港居委会撤销三亚市自然环境资源和规划局颁发(2018)三亚市不动产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龙港居委会占有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苏XX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围绕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

龙港居委会上诉基于两项理由,其一为苏XX获发《不动产权证书》前即已使用,其二为不认可苏XX获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后者,龙港居委会已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使权利,其居委会的不认可意见已得到充分陈述,本院业已作出终审判决,苏XX获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得到重申,应得到包括龙港居委会在内的广泛社会尊重,不应再予置喙。由此,着重应评述的是使用在先的上诉理由。

根据土地使用争议部分的历史状况判断,苏XX因其雀信居委会居民身份取得前述土地使用权,而龙港居委会铺地砖及种树行为最早发生于2016年,但龙港居委会并未举证当时已享有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龙港居委会的使用行为并无合法依据。即便龙港居委会在2016年的使用行为为有权使用,但此种状态亦因苏XX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而终止,苏XX有权排除龙港居委会对其享有使用权土地的占有、使用等妨害行为。

综上所述,龙港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亚市崖州区龙港社区居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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