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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1年03月13日 | 发布者:薛东律师 | 点击:485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赵固乡谷王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赵固乡谷王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羁押,

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X,广东XX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09]2837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X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薛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5日16时许,

被告人刘X在龙岗区布吉细靓南XX附近与被害人严X发生

纠纷,两人互相殴打,被告人刘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被害人

严X的后背刺了一刀,周围群众上前阻止,夺下刘X手中的水果

刀,刘X逃离现场.后被害人严X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1

月16日,被告人刘X到公安机关自首.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1-

刑事判决书

(2009)

深龙法刑初字第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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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系重庆信豪(开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1990年执业以来,办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房产建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刑事、民事及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