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赵固乡谷王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羁押,
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X,广东XX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09]2837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X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薛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5日16时许,
被告人刘X在龙岗区布吉细靓南XX附近与被害人严X发生
纠纷,两人互相殴打,被告人刘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被害人
严X的后背刺了一刀,周围群众上前阻止,夺下刘X手中的水果
刀,刘X逃离现场.后被害人严X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1
月16日,被告人刘X到公安机关自首.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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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09)
深龙法刑初字第2630号